青岛蔚蓝生物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同辉华信对第4261308号“福美”商标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请求。
青岛蔚蓝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经过产品定位,需要福美品牌的助力,但该商标已经被马栋浩注册,同辉华信建议对该商标展开调查,确认其是否使用。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发现马栋浩并未投入实际的经营使用,遂立即提起针对该商标的连续三年不适用的撤销请求。
经过审理,商标局最终裁定马栋浩的第4261308号“福美”商标因未使用而被撤销,为蔚蓝生物集团的商标战略扫除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