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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麒麟”商标异议案
日期:2021/8/16 16:58:12 类型:商标案例

青岛同辉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013年5月,受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商标局刊登第1314期《商标公告》第9731567号“森麒麟”商标,被天津飞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410号、第160038号“麒麟及图”的商标,同辉华信律师依据商标法对两个商标是否存在异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被异议商标“森麒麟”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轮胎”等商品上,而引证商标则是用在第12类“自行车内外胎”等商品上,并且这两个商标在呼叫、文字组成、视觉效果上有显著的区别,未构成类似商标,介于以上充分的理由,商标局最终裁定,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第9731567号“森麒麟”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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