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市范围内注册并经营3年以上(含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小微企业; 2、申报企业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发生;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 3、原则上需是“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认定申报系统-区市培育审核库”中的小微企业,且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前两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于100万元。 3、申报项目为前一年度年底前建成投产的工业技改项目,不含新建项目; 4、年度享受过市级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扶持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5、申报项目所购置的设备仅限研发、生产和检测设备(含软件投入),不含二手设备 6、单台设备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不含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设备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不含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7、设备发票开具时间原则上应在申报前两个年度7月1日-申报前一年度12月31日期间。 |